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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張亦翔  

相  對  人  陳沛淇  


上列當事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至聲請人之戶籍地,並由聲請人親自簽收;另於113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答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