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1125號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至聲請人之戶籍地,並由聲請人親自簽收;另於113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
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答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佐,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