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甲○○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
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
迄未繳納,依據
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