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柯盈瑜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
相 對 人 柯奕瑄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
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柯泓任
改定監護人為
相對人。然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柯泓任之
住所地、居所地均在苗栗縣,此有卷附
戶籍謄本為據,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稽。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之住所地及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尚有未洽,
爰依首開規定,移送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