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田00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
相 對 人 田00招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欣德養護中心)
關 係 人 田安之
主 文
一、宣告田00招(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田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田麥鳳招之
監護人。
三、指定田00(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田麥鳳招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年老體衰,並領有中度
身心障礙證明,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女田幸之(下稱田幸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女田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4、親屬系統表。
5、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及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田幸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6、田真之所出具之同意書: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田幸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7、田幸之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8、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民國113年2月20日院精字第1130002522號函
暨所附
監護輔助鑑定書。
㈡、相對人因腦中風引起的認知障礙症,達重大
精神障礙程度,短期回復之可能性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田麥鳳招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田幸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註:
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