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
債務人或破產人
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條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相對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7,有公司登記資訊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院就此宣告破產事件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