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264號
董芸芸
王嘉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盛玄燁、董芸芸、王嘉妘為上訴人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分別有明定。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
推定1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
準用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經
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命令解散,有臺中市政府112年12月21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7690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頁),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並由清算人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上訴人股東分別為盛玄燁、董芸芸及王嘉妘(下稱盛玄燁等3人),且上訴人章程並未就選任清算人另外規定,盛玄燁等3人復未決議另選清算人,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50頁)。是上訴人應以盛玄燁等3人為清算人,並應由其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