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320號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琦玉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