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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被  上訴人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茲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洺潤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1時具狀表示其於114年8月28日因疾病經醫師建議隔離及休養3日,聲請另定庭期,此有民事請假狀、診斷證明書可憑公文收受及傳送時間之落差,本院未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審酌上情,是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