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科立康有限公司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茲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洺潤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1時具狀表示其於114年8月28日因疾病經醫師建議隔離及休養3日,
聲請另定庭期,此有民事請假狀、診斷證明書
可憑,
惟因公文收受及傳送時間之落差,本院未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審酌上情,是上訴人
非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無從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