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林佩璇即穩賺商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
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到院,對於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282號判決提出上訴,
惟未具體載明
上訴理由暨相關事實及證據,僅表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
迄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書
正本及
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如上訴人逾期未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
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並將終結
準備程序定期進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
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
與否、
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
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
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