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622號
呂瑾峪
共 同
上列附帶
上訴人因與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查
本件附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8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