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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黃秀安
訴訟
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
王雪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玲伶
林麗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當事人
間
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準備程序
,並指定115年9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