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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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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黃秀安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上訴人    林玲伶  
            林麗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15年9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