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續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益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歐秀琴等3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1281號),前經
兩造於111年9月28日成立訴訟上和解,
嗣聲請人具狀請求繼續審判,而
本件聲請有下列不合法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繳納兩造和解時,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退還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38,353元。
二、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最新第1類登記謄本(含土地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資料請勿遮掩),及最新異動索引等各1件。
三、又分割共有物事件屬於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列前訴訟事件之原告3人為相對人,
當事人是否
適格?另
聲請狀是否漏未記載聲明請求事項,併請斟酌。
四、請依
上揭3筆土地之共有人人數將聲請狀
繕本逕送各共有人,並提出已為送達之郵局回執聯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