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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吳淑淳
代 理 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
事件,應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
聲請人
迄
未繳納,
爰
依
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