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24號
上列
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