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廖怡智
許誠
梁從武
相 對 人 陳忠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主張
支付命令上
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
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以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為前提。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執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27451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系爭支付命令所載聲請人及訴外人鄭松年、鄭松林、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鄭淑珍(下稱鄭松年等4人)對相對人之債務為連帶債務,而相對人就上開債權是否存在,已另向本院對鄭松年等4人提起113年度訴字第814號給付工程款之訴(下稱系爭訴訟),該案判決之效力將及於聲請人,如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聲請於系爭訴訟確定前,願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三、
經查,系爭訴訟係因鄭松年等4人對系爭支付命令合法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鄭松年等4人並未提起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又系爭支付命令所載聲請人及鄭松年等4人對相對人之債務,係可分之債,相對人並未請求聲請人及鄭松年等4人應
連帶給付乙節,有系爭支付命令附卷
可稽,是系爭訴訟判決之效力亦與聲請人
無涉。而聲請人既未提起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