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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
聲請
人聲請迴避事件,
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