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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解散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丘翔龍
訴訟
代理人
丘瀚文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為
相對人
上吉生貿易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
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爰
依
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