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璽藏茶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紹威
共 同
蔡彥守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核對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
開庭筆錄是否誤載或闕漏,故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