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47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陳祥麟等2人間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