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
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社區互聯網即翰城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葉木超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聲請人固於聲請再審時一併聲請
訴訟救助,
惟上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
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