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64號
抗 告 人 洪秝蓉(原名洪喜慈、洪慈禧、洪月女)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
聲請再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