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四條規定,
上開裁判費應加徵10分之5,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