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黃子評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2萬1,200元,其中535萬元,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6%計算之利息。依據
前揭說明,其中535萬元部分應併算112年12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3月12日止之利息為1,104元【計算式:5,350,000元×9.6%×(31/365+72/366)=144,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65,857元(計算式:5,521,200元+144,657元=5,665,8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13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