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新藝家居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建興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
住所,且未繳納
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7萬2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具狀補正被住所及繳納裁判費7380元,逾期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