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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富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畯瑜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東宏綜合配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