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394,333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1,6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