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勇程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陳庭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