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秦志昌
被 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萬4000美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民國113年2月23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31.82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967萬4800元(30萬4000美元×31.825元=967萬4800元】,依此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7萬4800元,應徵收第1審
裁判費9萬6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3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