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中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4萬3,6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3萬4,280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3萬3,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