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奕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42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9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