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守成工業有限公司、李亞蘭即昇美機械木型社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495元(計算式:1,787,995元+892,500元=2,680,4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