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峰昂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㈠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㈡並依
上開建物第一類謄本資料,補正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告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