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活水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
臻妮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0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