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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託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藯慈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藯慈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