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藯慈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藯慈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