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懿珊、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詮鈦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詮鈦公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誠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誠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4,304元(計算式:176,817+463,399+1,120,000+191,134+400,000+422,954+150,000=2,924,30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