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昀霆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建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其中30萬元自111年12月12日起、其中70萬元自111年12月21日起、其中700萬元自111年12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明附帶請求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2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58萬9,713元(計算式:【30萬元×5%×(1+184/366)+70萬元×5%×(1+175/366)+700萬元×5%×(1+173/366)=58萬9,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萬9,713元【計算式:800萬元+58萬9,713元=858萬9,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