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6-5/17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查閱帳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王駿樺 
訴訟代理人  涂鶴齡 
被      告  劉芷凌 

            楊耀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劉芷凌、楊耀銘應提出鈦煬科技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10月2日起至提出日止,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11之相關資料,並由原告、原告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或其他方式查閱、複製。經核原告上開聲明請求顯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涉訟,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應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
編號
被告劉芷凌、楊耀銘二人應提出之鈦煬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
1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2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3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鈦煬公司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4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薪資清冊。
5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6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主要財產目錄。
7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
9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彰化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0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梧棲區農會(87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之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1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梧棲區農會(87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