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晶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筱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易栗有限公司、李永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206元(計算式:688,965+1,640,241=2,329,2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