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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王淳鋒
被 告 貓有魚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被告張瑀瑄為被告貓有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被告貓有魚有限公司(下稱貓有魚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准予登記,有貓有魚公司113年12月20日股東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及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31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848690號函附卷可查,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並由清算人為貓有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貓有魚公司股東僅有被告張瑀瑄,並決議選任其為清算人,有系爭同意書在卷可憑,是貓有魚公司應以張瑀瑄為清算人,並應由張瑀瑄為貓有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然兩造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職權裁定命張瑀瑄為貓有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官 董庭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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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