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田美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87,588.66元、美金304,311.55元、歐元6,238.19元、日圓7,542,076元、新臺幣7,367,737元,依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各國貨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625元、歐元1元兌換新臺幣35.26元、日圓1元兌換新臺幣0.2086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
可參,是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46,717元【計算式:(887,588.66+304,311.55)×32.625+6,238.19×35.26+7,542,076×0.2086+7,367,737=48,046,7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