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