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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蘇槥即蘇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萬724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67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原吿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60萬7190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9萬4882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2日利息總額為153萬5168元(如附表),本息總額為223萬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0萬7190元
100年3月23日
104年8月31日
(4+162/366)
20%
53萬0503.25元
2
利息
60萬7190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5月22日
(8+265/366)
15%
79萬4572.82元
3
利息
9萬4882元
100年3月23日
104年8月31日
(4+162/366)
18.25%
7萬6928.3元
4
利息
9萬4882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5月22日
(8+265/366)
15%
12萬4163.21元
利息合計
153萬5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