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蕭秉閎(原名蕭文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