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家森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7,55
1元【計算式:771162(本金)+6085(至起訴前一天之利息)+304
(至起訴前一天之
違約金)=7775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
00元,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