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莊誠有限公司
被 告 莊忠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移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986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744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2分之1,故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9,240,792元(計算式:18,744×986×1/2=9,240,792)。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建物,依原告提出之112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
所載課稅現值,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28,650元(計算式:1,857,300×1/2=928,650)。依此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169,442元(計算式:9,240,792+928,650=10,169,4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