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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陳建璂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