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萬峰通運有限公司
原 告 億豐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覲辰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是以各
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