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柯君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同展材料有限公司、洪育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