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修祥
被 告 林純如
陳瑋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890,03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71,078元(計算式:本金25,890,034元+起訴前利息170,879+起訴前違約金10,165元=26,071,07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41,5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一:(新臺幣)
附表二:(新臺幣)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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