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林宥丞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汽車之市價為準,故原告應先自行查報汽車之市價,或
聲請鑑定並繳納鑑定費用。
二、請自行
按前項計算所得訴訟標的價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
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